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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教育局文件
东教基〔2008〕1号
关于印发《如东县县属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监督
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直学校、各镇教办:
为规范全县中小学基建维修工程管理,提高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教育经费的投资效益,切实防止工程建设中产生腐败现象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制定《如东县县属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希即贯彻执行。
附:如东县县属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监督管理工件暂行规定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工程监督 规定 通知
如东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5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
如东县县属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属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管理,保证基建(修缮)工程的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级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办学校(园)和县属改制学校(园)。
第三条 县教育局对县属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是基建(修缮)工程管理的主体,学校对基建(修缮)工程管理负有法律责任。 第五条 凡有基建(修缮)工程任务的学校都必须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后勤、财务、教职工为成员的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重大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基建(修缮)工程中的重要事项要经过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公开告知教职工。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由学校出具书面报告,报县教育局审批,重大项目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 教育局对申请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对审批同意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学校正式提出项目申请书,经县教育局签署意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如确需变更,仍按先可行性论证后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设计与招标
第九条 学校根据批准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绘制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平面图及单体设计方案,经教育局初审后提交县建设部门会审。 第十条 3~50万元的项目由县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组织采购,50万元以上项目,按工程招标办法办理,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参照政府采购中心要求实施招标,教育局派员参与监督。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的监理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确定。 第十二条 开标确定中标单位后,在教育局的业务指导下,由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将合同书报教育局备案。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要选懂业务、责任心强的建设工程工地代表,对基建(修缮)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教育局明确一名项目联系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开工前,学校要邀请教育、设计、施工、质监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如需对原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应得到县教育局同意,由原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严把建设材料进场关,严格检查,确认出厂合格证、化验报告单、质量鉴定书,对水泥、钢材、试块等按规定抽样送检,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工地代表、监理部门要实事求是及时地做好工程现场签证工作,确保签证的准确性,教育局派员随机抽查签证情况。 第十八条 基槽、基础、各层钢筋、主体完成后都必须经过勘察、设计、质监等部门验收,教育局项目联系人配合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基建(修缮)工程竣工后,由学校和施工单位共同向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教育局派员参加有关验收工作。基建(修缮)工程未经过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基建(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则上在一个月内按照审计规定进行决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工程付款,按合同协议付款进度并经工地代表签字后付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确定前,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70%;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确定后,按合同规定比例预留保修金。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档案主要包括:学校总平面规划图、征地批文、用地许可证;项目建议书、投资许可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地质勘探报告、全套施工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竣工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及批复;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承发包合同;工程质监书、竣工验收证明;竣工决算审计单;完整的施工记录,含原材料和构配件检测情况、“两块”试压、质量自检和工程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基建工程竣工后,学校要及时地将基建资料整理归档,作为永久性的档案保管,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档案人员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有关要求,学校将建筑设计图纸分别报建设部门和教育局存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建筑法规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违法违纪或工作失职等行为的,将依法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育局基建办负责解释。本规定于二〇〇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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