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东 县 教 育 局
如 东 县 物 价 局
东教财〔2007〕 6号
东 价〔2007〕12号
关于公布2006—2007学年度第二学期
高中代办费标准的通知
各高中、职中:
为加强普通高中学校代办费的收费管理,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2007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及课本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费[2007]16号)和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教育局《关于公布2006—2007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代办费标准的通知》(通价费〔2007〕54号、通教计〔2007〕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2006—2007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代办费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2007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代办费收费标准及《教学用书目录》详见附件。
二、按照省公布的教材目录中我县新课程改革后选用的教材,对尚未征订的,可续订,高一年级预收10元/生,高二年级预收100元/生。学校在学期结束前,应向学生家长公布代办费收支情况,同时将收支情况如实上报所属物价、教育部门。
三、对自愿在学校住宿的学生,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住宿费;对需统一着装的学校,可收取校服费,高一年级每生55元,其余年级不收取校服费。
四、学校在完成教学计划之外利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微机房,须经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后,方可收取上机服务费。
五、职业高中代办费标准不得高于相应普通高中标准。
六、学校代办费的收支,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代办费核算要求,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按班分项建立核算台帐。学生代办项目所取得的折扣等,应全部冲抵代办费支出。学期中途未经物价、教育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学期结束前,要认真做好结算工作,并向学生家长公布代办费收支情况。若需补收代办费的学校,需事先向物价、教育部门申报,待核查批准后方可补收。
七、学校应严格执行省规定的《教学用书目录》,不得将教辅用书列入其中,课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学校订购、学校亦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任何形式的教辅材料。
八、对社会困难群体的有关优惠政策按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价费〔2005〕281号,苏财综〔2005〕75号)执行。
九、学校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据、费用减免和投诉电话等,按规定形式向学生家长及社会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南通市物价局、教育局《关于公布2006—2007学年度第一学期高中代办费标准的通知》(通价费[2006]229号、通教计[2006]26号)执行。
附件:1.2006—2007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代办费收费标准
2.2007年春季高中教学用书目录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高中 代办费 标准 通知
抄送: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大财经委,县政协城建法制委,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法制办,县纠风办公室;县疾控中心,县物价检查分局,县各新华书店。
如东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2月25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一:
2006—2007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代办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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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教材(含英语录音教材) |
作业本费(含学校自编讲义) |
电教费 |
校外活动费 |
合计 |
审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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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 |
126.08 |
120.00 |
8.00 |
50.00 |
304.08 |
3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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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 |
68.00 |
100.00 |
8.00 |
50.00 |
226.00 |
2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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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 |
|
80.00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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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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