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东 县 财 政 局
如 东 县 教 育 局
东财支〔2007〕11 号
东教财〔2007〕 1 号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
各镇财政所、教办,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促进我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运转,进一步规范教育财务核算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7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必须用于学校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费开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医保和代课教师工资,不得用于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债,不得用于学校食堂、商店等部门发生的如水电费、管理费等与教育教学无直接关联的支出。
根据财政部财教[2006]5号《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2007年政府收支科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分日常公用经费和专项公用经费两类。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
⑴办公费:反映学校购置的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教育参考资料、书报杂志等支出。
⑵印刷费:反映学校印刷费支出。
⑶水费:反映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⑷电费:反映学校的电费支出。
⑸邮电费:反映学校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⑹物业管理费:反映学校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⑺交通费:反映学校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
⑻差旅费:反映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及调动人员家属旅费补助等。
⑼维修费:反映学校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辆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一般办公设备的维修费用及水电路改造费用。
⑽租赁费:反映学校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⑾会议费:反映学校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⑿培训费:反映学校的各类培训支出。培训费的支出比例一般为公用经费支出数的5%。
⒀招待费:反映学校按规定开支的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各类接待费用。
⒁专用材料费:反映学校购买的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的支出。
⒂劳务费:反映学校支付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稿费,评审费等。
⒃工会经费:反映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⒄福利费:反映学校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剑桥英语培训、青少年校外教育培训等返还收入用于个人支出部分不得列入本项目核算,应列入“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中的“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核算。
⒅其他: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诉讼费、会员费、广告宣传、其他劳务费及离休人员特需费、公用经费等。
专项公用经费包括:
(1)办公设备购置。反映学校用于购置并按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用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2)专用设备购置。反映学校用于购置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教学专用设备的支出。
(3)图书资料购置。反映学校用于购置并按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图书及电子读物的支出。
(4)其他设备购置。
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操作程序
⑴县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年度预算,定期将公用经费使用计划分配到各镇、各有关学校。镇属学校资金由县“镇财县管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划拨到各镇开设的支出户。县属学校直接安排预算指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⑵各镇教办必须于每月28前编制下月的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报送镇财政所审核。
⑶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管理的支出,按照政府采购要求进行管理。
三、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监督管理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从紧掌握开支标准,严格加强效益核算,学校负责人对报支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各镇要保证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学校报支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各镇要按校建立收支明细账,实行分户核算,学校要建立收支结报台账。要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月的会计报表要报送财政所、教办和学校负责人,并按季度报送县财政局、教育局。
县财政局、教育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学校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将进行跟踪检查,对未按规定安排、使用或挤占挪用学校公用经费的,将停止专项拨款,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财务 公用经费 管理 通知
抄送: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如东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1月4日印发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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