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教育局文件
东教人〔2008〕25号
关于印发《如东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制度》的通知
各镇教办、各学校、本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我县教育实际情况,现将《如东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和实施。各单位可据此文件制定本单位考核细则,并建立完备的考勤档案。对本文件的执行情况,我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人事管理 请假 制度 通知
抄送:县人事局、卫生局。
如东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7日印发
共印180份
如东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促进我县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将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制度修订如下:
一、事假
1.工作人员因公、因私请假,都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因公请假,应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事先向单位领导申请,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
因私请假,离开岗位一律要事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填写“请假申请单”(由单位存档),单位领导准假后,方可离岗。单位要及时将请销假情况,记入“请销假记载表”。
2.县直学校校(园)长、镇教办主任请假3天(含3天)以内,向分管人事的局长请假;3天以上,向局长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岗。
镇管学校的校长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镇教办主任批准;3天以上,报局人事科批准;7天以上,由局长批准,人事科备案。
镇管学校的教职工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学校校长批准;3天以上,由镇教办主任批准,超过7天的报局人事科备案。
县直学校教职工请假,由学校校长批准,超过7天的,报局人事科备案。
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1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天(含3天)以内由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
事假期满,须及时向准假人销假,单位备案。无正当理由超假的,作旷职处理。
3.事假期间的工资,连续超过7天的,停发1个月的地方岗位津贴。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扣除半年绩效工资;超过2个月的扣除一年绩效工资。
4.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作旷职处理。旷职期间不计发工资。旷职1天,扣发当月地方岗位津贴的50%;旷职2天扣发全月地方岗位津贴;旷职3天,扣发2个月地方岗位津贴;旷职4天,扣发3个月地方岗位津贴;旷职5天,扣发半年地方岗位津贴;旷职6天以上,扣发一年地方岗位津贴;旷职超过7天的,同时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对旷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作自动离职处理,终止用人关系。从擅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全部工资。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病假
1.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凭医院病情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并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参照事假)报批。请病假连续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出具的病情证明、病历卡和医药费账单(附复印件)。经县教育局审核后,方可按本规定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病情证明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请假人员作旷职论处。对给其出具假病情证明者报请医疗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2.工作人员连续病假满1个月,病假期间停发地方岗位津贴。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下同)、职岗津贴(含教龄津贴,下同)按90%计发;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及职岗津贴全额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及职岗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及职岗津贴按80%计发。
3.工作人员中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4.享受课时(教科研)津贴的人员,病假期间以实际工作时间发给。
5.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重病、绝症除外),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
6.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并视情节,按事假第四条规定处理。
7.病假期满,须及时向准假单位销假。确因病情原因,需续假的,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无正当理由超假的,按事假超假处理规定执行。
三、婚假、生育假、丧假、探亲假
1.工作人员享受婚假、丧假(直系亲属死亡)的,可批准1~3天的假期。晚婚初婚夫妇婚假10天。如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或者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给路程假。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路程费自理。
2.享受产假的女工作人员,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实行晚育的女工作人员增加产假30天,对实行晚婚的男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可享受10天的护理假。怀孕3个月内流产,产假20天至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产假90天。
3.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路费由单位负担;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20天,两年合并使用45天,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20天,路费占本人月工资的30%以内自理,超过部分单位负担。
4.享受上述假期人员,在假期内,工资和各项补贴照发。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享受寒暑假的,若寒暑假天数超过规定的探亲假天数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凡病假、婚假、丧假、生育假等发生在假期间的,上班后假期均不另加。各种假期发生的时间有交叉的,亦不重复计假。
附件:1.工作人员事假审批简明表
2.工作人员旷职处理简明表
3.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简明表
4.工作人员探亲假待遇简明表
5.婚假、丧假待遇简明表
6.生育待遇简明表
7.请假申请单
附件1-6(下载)
附件7(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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